I. 「若有人聽聞子是不可見之神的像,卻說子作為像,與不可見的神是同一位:彷彿不承認祂是真實的子,就當受咒詛 (i)。」
13. 同樣,祂是另一位,因為祂從父領受了生命。——那些想要僅僅以名義來宣稱父與子的人,其主張已被排除;因為任何像,其形態都與它所摹仿的對象無異。因為沒有人是自己的像;但像必然要顯明它所摹仿的對象。因此,像是被摹仿之物對應於所摹仿之物,是一種不可區分的相似性。所以,有父,也有子:因為子是父的像;而作為像者,(j) 為了成為那事物的像,必然要在自身中擁有那作者的形態、自然與本質,就其作為像而言。
II. 「若有人聽聞子說:『因為父怎樣在自己有生命,就賜給子也照樣在自己有生命』(約翰福音 5:26),卻說那從父領受生命者,與那承認 (a) 同樣的事實——『我因父活著』(約翰福音 6:57)者,與那賜予生命者是同一位:就當受咒詛。」
14. 子在本質上與父無異,因為祂是父的像。——領受者的位格與賜予者的位格是有區別的;以免祂們被視為同一位且獨一的。因為當那在領受者與賜予者的宣告中,相信祂們是孤立且獨一的人受到咒詛時;就不能理解為祂自己從自己領受了生命,而祂自己又賜予了生命。因為那活著的,與那藉著祂活著的,並非只有祂一位;因為祂是為自己而活的,而另一位則宣稱祂藉著作者而活:沒有人會宣稱那使用生命者,與那作為生命之源者,是同一個體。
III. 「若有人聽聞不可見之神的獨生子,卻不說那作為不可見之神之像的子,在『本質』上也是子,其像也依據本質來理解:彷彿不真實地稱祂為子,就當受咒詛 (b)。」
15. 同樣,因為祂像父一樣,在自己有生命。父與子的生命,即是兩者各自的本質。——這證實了那不可區分且無異的自然。因為當獨生子是不可見之神的像時,祂必然在形態與自然上,與其本質相似 (c)。否則,在子與父之間,如何區分那無異的自然呢?當子在屬於父的屬性中實存時,祂是藉著自身所生的自然而存在,即榮耀、能力、權柄、不可見性與 (d) 本質。因此,在這些平等的神性美善中,我們理解到,祂作為子並不比父低,而父作為父也不比子高:因為子與父在形態上是共同摹仿的,在種類上並無不同;因為被生者的實體與父的實體,其相似性不容許有差異,且不可見之神的子與像,在自身中包含了父神性的一切,正如其形態是 (e) 何等樣式與何等程度:這才是真實的子,即將父形態的真實性,以完美的相似性,反映在自身所摹仿的自然中。
IV. 「若有人聽聞這話:『因為父怎樣在自己有生命,就賜給子也照樣在自己有生命』(約翰福音 5:26);(f) 卻不說子在『本質』上也與父相似,(g) 儘管祂作見證說祂所擁有的正如祂所說的那樣:就當受咒詛。(h) 因為顯然,(i) 在父裡面所理解的生命,即是所指的實體;而獨生子那從父所生的生命,即是所理解的本質,這就意味著本質對本質的相似性。」
16. 藉著這種對其起源的宣告,那不可區分之自然的完美誕生便連結起來了。因為在兩者中皆為生命者,在兩者中皆意味著本質。而 (j) 在那從生命所生的生命中,即從本質所生的本質中,當祂被生為無異時,即因為生命源於生命,祂在自身中保持了其起源那無異的自然;因為被生者與生出者的本質,即那被擁有且被賜予的生命(確實是從父賜予子的),其相似性並無差別。因為那從神而出的,當祂 (k) 以其自然之相似性被生時;並未捨棄 (a) 那未生的相似性,即自然實體的屬性。因為祂所擁有的,並非與祂所賜予的不同:祂既擁有生命,也賜予了生命以供擁有。因此,那源於本質的,如同生命源於生命,作為本質上與祂相似者而生,不容許被生者與生出者在本質上有任何差異與不相似 (b)。
V. 「若有人聽聞同一位說:『耶和華在造化的起頭,創造了我』(箴言 8:22),以及『祂生了我』(同上,25),卻不將這『祂生了我』(c) 理解為源於本質的相似,反而 (d) 說『祂生了我』與『祂創造了我』是同一回事:彷彿不是說子 (e) 是從神而來的完美者 (f)(而是藉著兩個名詞,即『祂創造了我』與『祂生了我』,僅僅說了受造,而絲毫未說子);正如智慧從這兩個名詞中發出了虔誠的理解:就當受咒詛。」
17. 「祂創造了我」這句話應從隨後的「祂生了我」來理解。誕生與創造的區別。——對於那些說神的子是受造物或受造之物的人,我們以隨後的理由來反駁。因為異端者不敬虔的狂妄,源於他們說自己讀過:主「創造了我」;因為這似乎被理解為受造或創造:但他們刪去了隨後的句子,而那句子正是前一句理解的來源,他們從第一句中攫取了他們不敬虔的權威,說祂是受造物,因為智慧說祂被創造了。如果祂是被創造的,祂又怎能被生呢?因為任何誕生,無論如何,都是由生出者的自然,構成其自身的自然:而創造則始於創造者的權柄,即創造者有能力從無中創造出受造物。因此,那說自己被創造的智慧,在隨後的經文中(即第 25 節,智慧說祂被創造)也說祂被生了:將創造歸於父那不可變的自然,祂在超越人類分娩的樣式與習慣之外,在自身絲毫沒有減損與變更的情況下,從自身生出了祂所生的。因為創造者的工作沒有苦難、混合或分娩。因為從無中被創造的事物,是開始存在的。而那創造者,憑藉權柄成就祂所造的:創造是能力的作為,而非源於生出者自然的誕生。然而,誕生是合法起源與純正自然 (g) 的完美進程:因為被生者的自然,是從生出者的自然中取得的。但因為神的子並非以肉體分娩的例子而生,而是從完美的父神生出完美的子神;因此智慧說祂被創造,在祂的生成中排除了 (h) 一切肉體苦難的自然。
18. 祂說自己既被創造又被生,這是多麼恰當地解釋了祂起源的自然。那些僅將能力的相似性歸於子的人受到譴責。——然而,為了表明祂的自然並非創造,而是誕生;祂隨後加上了「被生」,以便當祂承認自己既被創造又被生時,能提供對其誕生絕對的理解:同時指明了父在創造中那不可變的自然,並顯示了祂那從父神所生之自然的實體是合法且固有的。因此,關於創造與生成的言論,帶來了對完美誕生的理解:因為前者是在無變更的情況下,後者是在自然的屬性中。兩者合而為一,兩者皆為完美:當子從神而生,且未變更神性 (i) 時,祂從父而生,以至於祂被創造;而那從自身且自然地作為子的父,生出子以至於祂被生。因此,那些膽敢宣稱神的子是受造物的人受到譴責:因為那藉著受造物從無中而來的褻瀆觀點,被隨後對自然生成的宣告所熄滅,並藉此顯示了神性那不可受苦的完美。
VI. 「若有人在子裡面,(b) 雖然子親自藉著祂所說的話揭示了父在『本質』上的相似:『因為父怎樣在自己有生命,就賜給子也照樣在自己有生命』(約翰福音 5:26);但卻僅僅依據功效,藉著祂所教導的:『父所作的事,子也照樣作』(同上,19),僅僅承認功效上的相似,(c) 而在『本質』上,即我們信仰中最核心的部分,卻剝奪了子:彷彿剝奪了祂自身 (d) 對那存在於父與子之中的永恆生命的認知:就當受咒詛。」
19. 能力的相似唯有源於自然的相似。生命意味著本質。——異端者被聖經的權威所封鎖,通常只將這一點歸於子,即祂在能力上與父相似,卻剝奪了祂自然的相似:這些愚蠢且不敬虔的人,不明白若非源於自然的相似,就不會有能力的相似。因為低等的自然,絕不可能獲得超越自身且更強大之自然的權力。或者,如果他們宣稱全能的父神,而其能力卻與低等自然的權力相等,他們將如何宣稱呢?因為無法否認子能作同樣的事;因為祂說過:父所作的一切,子也照樣作(約翰福音 5:19)。但能力的相似之後,緊接著自然的相似,當祂說:父怎樣在自己有生命,就賜給子也照樣在自己有生命(同上,26)。在生命中,有自然與本質的含義:這生命正如父所擁有,也被教導是賜予子去擁有的。因此,生命的相似保持了能力的相似:因為能力的相似不可能與自然不相似。因此,本質的相似必然伴隨著能力的相似:因為正如父所作的事,子也照樣作:所以正如父擁有生命,祂也賜予子去擁有生命。因此,那種不敬虔宣告的魯莽受到譴責,他們承認能力的相似,卻膽敢宣稱自然的不相似:因為我們希望的核心信仰,是承認父與子在神性實體上是無異的。